双峰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执行ldquo十

8月17日,中共双峰县委办公室、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双峰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双办发〔〕2号)。措施共30条,分为聚集产业项目建设提质增效、严格执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十项制度”、保障惠企安商政策落实落地、严禁损害营商环境的“十种情形”、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机制五部分。最后一条,严格纪律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发生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一律依程序先停职再审查、一律从重从严处理、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双峰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全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抓营商环境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全力推动项目落地投产,形成抓项目促发展的强大合力,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聚集产业项目建设提质增效  1.建立产业项目建设快速审批验收机制。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四减”(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大力推行“即来即办”。所有涉及产业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牵头组织相关行政审批单位做到“集中办公、集合查验、集成审批”,平均法定办理时限提速率达90%以上,所有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竣工的产业项目实行集中验收,必须在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产业项目行政许可承诺预审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有特别规定的外,对产业项目实行“容缺预审”“信用承诺”,实现“拿地即开工”“交房即交证”。要按照《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湘政办发〔〕49号)要求,将项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园区,实现“园区事园区办”。  2.落实产业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产业集群县级领导牵头、重点项目县级领导挂点和责任单位包干负责制。对项目企业的意见诉求,相关责任部门不得推诿,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为答复具体责任人。县级领导每月现场调度联系的产业项目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每月调度招商引资与产业项目建设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3次。  3.强化产业项目建设督办力度。围绕全县七大产业集群和重点项目,按照“大干快上”的总要求,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县优化办等相关部门开展产业项目督查督导,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季讲评”,并及时向有关单位下发交办函、督办单,确保各类问题督促办理到位。二、严格执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十项制度”  4.岗位责任制。县直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工作任务清单,完善责任清单,做到因事设岗、职责相称,绝不能发生因为请假、外出等原因造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能及时受理、办理等情况。县直单位有行政审批职能和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任职时间达到3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岗位,达到5年的必须交流岗位(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达到5年的,原则上应当要交流岗位,达到10年的必须交流岗位);民主评议被评为差评的县直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必须交流岗位;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交流岗位并启动问责。  5.AB岗制。县直单位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股室,均实行AB岗。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相关单位必须明确A岗和B岗(可设多人)具体责任人员,以适当形式公开,并报县优化办备案。A岗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做好交接手续,由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6.首问负责制。行政相对人到部门单位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其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并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不得推诿扯皮。  7.一次性告知制。行政相对人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和办结。  8.限时办结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资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行政相对人所诉求事项;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9.服务承诺制。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10.否定备案制。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不受理、不变更、不许可、不注册、不行政审查、不实地验收决定时,要实行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纪委县监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优化办和项目有关指挥部。

  11.述职述评制。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述职述评。  12.监督评价制。按照县直单位重点股室和二级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13.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AB岗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否定备案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政务服务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营商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三、保障惠企安商政策落实落地  14.提升涉企法律政策知晓率和兑现率。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本行业关于涉企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企业主及时充分知晓,指导与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纳税和诚信经营等法人职责。对国家、省、市出台的优商惠企、减税降费政策,建立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兑现时间提速50%以上。聚焦政策落实堵点、企业反映痛点强化监督,分级负责、分类推动,保障政策落地,坚决查处兑现不及时不到位、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问题。  15.合理降低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重点监管事项等,不得随意实施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纳入湖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检查频次与被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水平挂钩。推进跨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扩充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各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16.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行政柔性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开列免罚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用提醒、教育、约谈的方式帮助行政相对人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所有执法机构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统计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每月上报县优化办,县优化办联合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  17.慎办涉企案件。严把法律和政策界限,从严区分“罪”与“非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理念,审慎对企业管理人员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账户。对全县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及管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和对企业的账户、资产、财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可能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或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必须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四、严禁损害营商环境的“十种情形”  18.严禁漠视群众和企业诉求。不得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回避矛盾等现象。  19.严禁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企业和个人接受中介服务,转嫁中介服务费用。  20.严禁在监督管理服务中收受礼品礼金。不得将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和个人买单。不得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试用产品、新开发产品、提货券、购物卡等礼品礼金。  21.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妨碍市场公平竞争。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业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设立限制性条款,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  22.严禁向企业转嫁费用。不得以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为由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财物、陪同出差、请客买单或提供其他服务。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23.严禁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在招投标中出现“低中高结”、“化整为零”、“明招暗定”等舞弊行为,不得出借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不得借招商引资、融资代建等名义规避招投标,不得擅立技术标准,不得搞设计腐败、量身定制招投标。  24.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不得在国资出售、出让、转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中暗箱操作、越权出让采购或者低价转让、高价采购等谋取私利、失职渎职行为。  25.严禁违规插手企业项目建设。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业务或者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迫借贷、做“金融掮客”、开办“影子公司”、当“影子股东”。  26.严禁违规入企检查。严格遵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和备案登记制。既不得随意检查、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负担,又要严格按照年初执法检查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27.严禁在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需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严禁出现选择性、随意性执法,充分体现均衡性和公平合理;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禁止人为拔高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必须严格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进行处罚,按自由裁量基准的下限线标准进行处罚,如需在下限线标准之上进行处罚的,行政机关需集体研究并报县级分管领导审批。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调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执法不公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十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县监委、县优化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机制  2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双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彭石清同志任第一组长,李基联同志任组长,付凯军、戴志雄、陈卫红(常务)、罗东锋、黄祥光、李芳明、熊新学等同志为副组长,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粮食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政府金融办、县信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县工商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优化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领导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同志的,该单位排名第一的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芳明同志兼任办公室第一主任,曹曼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县监委、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发改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作为、靠前指挥、狠抓落实。  29.健全激励机制。对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招商引资和服务重点项目、重点民生实事等行政审批事项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和审查,出现失误或错误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予以容错纠错、减责免责,为锐意创新、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县直单位实行月考核、季讲评,年终纳入绩效考核和班子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程序进行奖励。对连续两年立功的国家工作人员,优先晋升晋级。  30.严格纪律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发生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一律依程序先停职再审查、一律从重从严处理、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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